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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初至今,我国的药品价格经历了全面管制、自由定价、再到加强管制几个阶段,对药品价格进行适度干预是当前政府控制药品价格的主要思路也是国际药品市场的必然趋势。针对药品价格不断攀升的现状,政府主要通过对部分药品实施定价及对某些药品进行适时的强制削价等手段来控制药品价格,但“看病难,看病贵”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法学研究方法,从药品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应该由政府进行监管入手,重点分析了政府在药品价格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监管中的权力义务设置,从而提出了完善政府监管药品价格的具体法律措施。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药品的公共产品特性的分析,明确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有重要的影响;而当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导致我国的药品价格市场秩序混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责任,这些构成了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因素。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现状。正是因为在药品监管中的立法、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以及对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才导致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状态。第三部分针对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现状,对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的设置进行了一种应然性的分析。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其充分发挥的监管职能的必要前提,本部分通过对国外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比较分析,明确了我国建立独立的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并对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的六项权力和三项义务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分析,目的在于加强监管主体监管的合法性依据及执行监管时的监管力度。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药品价格监管的具体法律措施。本部分以第三部分的应然性分析为理论基础,回应了第二部分的实然性分析所阐释的实际法律问题,分别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定价机制的完善和对监管主体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法律措施,增强政府在药品价格监管中的可操作性。本部分之所以将监管主体的约束机制单列一节,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在药品价格监管中的重要性,更希望此部分的阐释对由市场调节形成的药品价格的监管能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