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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国家司法实践普遍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弱化,而我国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理和司法实践尚处在摸索阶段,舆论监督环境下的新闻媒体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是一个亟待研究和深化的课题。本文首先把我国的公众人物划分为社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和企业法人三种类型,并阐明其各自作为公众人物的适用标准; 接着分析新闻媒体与社会知名人士名誉权纠纷的发生原因,并通过案例,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然后是分析媒体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纠纷问题,首先提出我国司法实践应如何处理舆论监督下官员的名誉权,指出官员名誉权弱化的理由、“高官无隐私”、以及新闻自由和官员名誉权的关系,探讨我国官员应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名誉权,并指出媒体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对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不加区别地对待,然后提出解决办法; 最后一个部分分析企业法人和新闻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指出企业法人名誉权的实质是财产权,指明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并对媒体所面对的法律困境进行详细分析。本文认为,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言论出版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强调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适当作弱化处理,这既是宪法权利在民法理论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