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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发现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早期,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直至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所确定的规则遂成为全部罗马法的基本规定。罗马法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都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在确定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上,赋予了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的权利。后因其进步性,法、德、意等诸国也逐渐承继了此种立法主义,埋藏物发现人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相形之下,我国的埋藏物制度则存在着许多立法缺失。埋藏物的概念模糊不清,发现人无权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随着现实生活中大量埋藏物的发现,这些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的埋藏物发现制度展开研究的。如何处理和协调好埋藏物发现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的目的是通过从多方面分析论证,指出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的制度设计,以期对于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首先界定埋藏物的概念,并通过比较的方法阐述了埋藏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确定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上的先进立法经验,构建我国埋藏物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制度。对于发现人在何种情形下,以及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提出具体的立法设计。最后,在确定埋藏物由国家或原所有人取得的情况下,发现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