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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建设这一概念一经提出,立刻就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其中的“生态”两个字实际上就包含了生态哲学、生态经济与生态法制三个方面的内容。生态城市建设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保护,生态城市建设内容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产业的发展(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等方面,涉及各部门各行业,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和国家的生存现状,也是关系到子孙万代的持续性生存的问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城市建设的探索,并且出台了一系列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然而与新加坡的“花园城市”、库里蒂巴的“生态之城”相比,我们一方面对生态城市概念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缺乏与生态城市建设相对应的健全的环境法制等支撑体系。所以,本文试图在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构建角度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对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问题予以分析,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对我国建设生态城市中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本部分内容主要探究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概述,包括生态城市建设的历史沿革,生态城市理念的内涵及其法律要求,以及我国生态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二章:本部分将主要研究外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对优秀生态城市的样本分析,得出对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法制领域的启示。第三章:本部分主要是对中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难题和法制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分析核心法律制度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优点与不足。第四章:本部分主要是结合前面的分析,找到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在实践和立法方面需要完善之处,在核心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环境方面,以及在生态城市建设法制理念的塑造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