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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离不开良好的司法鉴定制度。当今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的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化、多样化,司法鉴定作为消解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的手段,对形成理性、公平、科学的司法诉讼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准入工作作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在完善鉴定机构体系,建设高素质鉴定人队伍的工作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自此以后,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司法鉴定准入方面,由于准入门槛偏低,司法行政部门准入关口“把关不严”,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欠合理,小规模、低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大量成立,不少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以及法律与职业道德素质较低,损害了司法鉴定公平、公正的形象,阻滞了司法公正的保障与司法效率的提高。当前,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不断推进,司法部提出了对司法鉴定从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程序三个方面实施严格准入,严把准入关口,从整体上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水平,保障每一个鉴定意见的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此为背景,本文总结了我国司法鉴定准入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以《决定》为时间分界线,分别介绍了《决定》出台前后我国司法鉴定准入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并对其进行评价,指出了其中的问题,为后文分析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制度的相关情况打好了基础。第二部分为首先结合上文分析了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的内容:严格准入范围、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准入程序。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现阶段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分析论证了“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业务是否应当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其次对准入制度规范不完善和当前鉴定机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为下文措施的提出做好了铺垫。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对严格司法鉴定准入运行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是立法方面,二是“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业务方面,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方面,四是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认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