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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操纵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实质是一种欺诈性的侵权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公正性、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使证券市场资本优化功能得不到实现。本文以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为出发点,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对行政处罚的分析中提出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就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在厘清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性质及其危害后,通过对我国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现状分析,发现法规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方面,忽视了对操纵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忽略了对受损害的投资者以私权上的救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大量处罚案例都是行政处罚案例。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行政处罚的事由、形式以及效果之后,指出行政处罚是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最主要责任形式,但是在当前民事责任制度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是不足以有效遏制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所特有的功能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无法取代的,完善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防止或减少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从而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这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的要求,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第三部分按照体系综合的设计思想,在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建设、民事责任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案。在实体法方面,探讨了市场操纵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实现方式等。在程序法方面,重点论述了诉讼方式的选择、诉讼时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