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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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非诉程序为手段,捏造事实,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指使、串通、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致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评价。少数学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宜以敲诈勒索罪、妨害司法罪进行处理;很多学者认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而应当将之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且将虚假诉讼依诈骗罪进行处罚符合现行刑法精神;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只有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泛滥,进而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笔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罚当罚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中进行规制。而当前刑法中的“妨害司法罪”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定主体;“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科以刑罚;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不契合,主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侵犯客体也不尽相同,并且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合理的基础。所以,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不能够绕开立法而一味地向现有法律的规定妥协。法治的进步应当是伴随着完善立法的脚步的,因此,笔者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并将之纳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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