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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作为融资担保的工具之一,为金融市场注入了一股新活力,也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应收账款的概念常见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没有应收账款的概念,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而我国的法律在传统上传承大陆法系较多。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种之一,但《物权法》仅用两个条文简略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很多重要问题都语焉不详。我国的信用体系尚在逐步完善中,与欧美国家存在差距,即使在应收账款设定担保的国际主流趋势面前,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一旦控制不力,不仅会令个案中的具体债权难以实现,更会在宏观层面令正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受到负面冲击。对于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种,学界最大的质疑莫过于“一种债权去担保另外一种债权”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债权需要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才有意义,如何将这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就必须回到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探究,这也是本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述《物权法》规定的质押品种“应收账款”的特征。本文立足应收账款特征的论述,引入多个实例,梳理应收账款与普通债权的关系;同时,本文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理分析,论证应收账款之所以能够成为质押品种,还是基于其本身所具备的特征;在界定应收账款特征的基础上,本文也从特征运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应收账款融资风险的具体措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聚焦应收账款的概念,通过现有法律对应收账款的规定、理论观点的对比、与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比较,论述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的概念、性质、特征,展开应收账款与普通债权在特征上的比较,归纳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深化应收账款质押的法理分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价值、现实意义进行考察,辅以一则司法案例的分析印证结论;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权标的、设定、实现、效力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析;第三部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和普通债权在担保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指出我国在应收账款融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定位应收账款在担保体系中的位置;第四部分,着力于应收账款融资的风险防范与制度重构,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要件的制度重构建议和应收账款融资风险防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