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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应当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是连接投资人和企业的关键纽带,它的成败不仅关乎上市企业和投资人的命运,更关乎整个国家经济的导向以及科学及技术革命的产业化未来。创业板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破茧成蝶,扬帆起航。但是运行了一年多,情况却远不如预期。本文试图从创业板的发行制度法律建设角度,力求从根源探寻并解决创业板存在的一些问题。除第一部分绪论和第六部分结论外,本论文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二部分对创业板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并指出造成创业板市场乱象、致使创业板市场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上市后逐渐缺乏高成长性和创新性,甚至出现亏损。许多上市企业的高管以及监管机构的官员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因为创业板市场的环境问题,致使许多国内优质企业到境外寻求上市。要想解决这些现象,就要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开始。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认为我国当前审核制度过程复杂化,审核的时间不确定;监管部门和发审委成为权力寻租的土壤,企业为上市融资不惜任何手段,严重误导拟上市企业和投资者,使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很难上市,阻碍了投资银行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当前的询价机制直接导致了超高募,直接导致了企业高管的腐败,以及创业板市场再融资能力的减弱。另外,至关重要的退出机制我国创业板市场一直没有推出,成为各种问题无限恶性循环的土壤。该部分从经济成本的角度看待审核制度的问题。文中介绍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本质,并从发行额度、上市标准、决策主体、市场化程度和发行效率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比较。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有必要推行注册制。在探索审核机制的时候,本文参考了西方社会的陪审团制度,并提出在不改变现有情况下,借鉴陪审团制度,采用执行委员制度。第四部分对询价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探索。认为现行的询价制度直接导致了超高募,而超高募又产生了许多危害。在分析了超高募的成因后,本文对遏制超高募、改进询价体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是让市场决定价格。首先提出的定价原理,即询价定价制度,是由投资需求确定价格,进而确定发行量。所以,必须要让投资需求表达充分、完整,才能确定出符合市场规则的价格。然后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即解除对询价人的身份限制。解决投资需求不完整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解除询价人只能是机构投资人的限制,允许普通投资者参与发行询价,且把询价行为和投资行为统一起来。并且提供了定价公式:第五部分对退市机制进行了阐述。因为退市机制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一直没有推出,而且这个机制相对比较简单,就是设定一个简单易行的标准之后,严格执行即可。如果创业板采用了完备的、高效率的退市机制,那么审核中的核准制就要酌情改变为注册制,这样才能做到证监会的权责明确。本文阐述了对审核机制、询价机制、退出机制的一些看法,尤其在询价机制上,提出了许多开创性的想法,对建立健全创业板的法规制度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外,其他国家的创业板市场都不是十分成功,或者说,各国对成功的预期不一致,至少在我们看来都不是很成功。即使是纳斯达克市场,也不能称为完全意义的创业板市场。于是,可供我们借鉴的国外先进的经验就很少。制定一套法律制度与组装一台电脑不一样。组装电脑时,完全可以把各有所长的不同品牌的零件组装到一起,相互兼容即可。但是任何一套法律制度都是一个整体,单单拿出其中的任何一些内容,只要失去了原有的环境,这些内容都会水土不服。于是我们更多的是从国外创业板市场的制度体系中寻找我们自己的灵感,从而探索适合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虽然我们放宽视野,广泛学习了解,但确实无现成之路可循,所以难免有闭门造车、故步自封之嫌。希望能在具体的操作和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