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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起源于英国,是一种以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为基础的财产支配和管理行为的制度。在经历较长时间的发展之后,凭借其灵活的特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资金交流和融通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对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则发展较为滞后。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频繁,国际活动也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不同国家其国内法相关法律的规制。所以,对于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并受到越来越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密切关注。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国际信托的冲突规定不足,使得法院和当事人不得不花费很多精力去研究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同样,英美法系国家对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的也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国际私法学界强烈呼吁国际社会设立一个关于信托法律适用的国际性公约,用以解决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的国际信托法律冲突,形成统一性信托法律的国际立法。在此背景下,经过国际社会多年努力,《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承认的海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于1992年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制定了一部关于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则,从而推动了信托的全球性发展。本文的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进行探讨,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海牙公约》相关规制的研究,从而寻求构建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道路。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信托的相关理论。从信托制度起源到其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各国经济的交流,信托制度也逐渐跨地域发展,形成了国际信托制度。并对国际信托制度进行了初步界定,分析了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国内立法。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关于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制度,并就两大法系关于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重点评析《海牙公约》中对国际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公约制定的背景和发展,到准据法的确定,再到公约的其他重要规定,最后对公约的相关规制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对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国内立法情况以及我国国际信托法律体系的发展情况的介绍,结合对《法律适用法》中相关规制的评析,提出了对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几点看法,并对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