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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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各国都致力于发展经济,对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随着生态环境危机的不断加剧,各国已然认识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必要条件,因此世界各国开始投入精力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随之生态修复的理论研究也被大家所关注。生态修复因其涉及到环境数据、资源评估、污染排放等自然科学,期初属于生态学研究领域,但随着对生态环境的普遍重视,生态修复也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而法律是社会生活与政策制度的保障,只有对生态修复工程进行法律规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健全与完善,才能更有效、更合理的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美国和日本对于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较之我国早许多,无论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都值得我国进行借鉴。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受损,呈现生态环境危机,我国也意识到需调整“发展经济优先”的理念,以“生态环境优先”为发展理念。自2010年党中央制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始,我国推出了许多关于生态修复、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并且在几部法律中也体现了有关生态修复的相关理念与规定。这些举措对于我国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生态修复具有重大意义。但随着生态环境研究的深入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其缺陷也随之暴露。首先,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以及在理论探讨中,都未将“生态修复”的内涵与性质界定清楚,目前有“恢复原状”“土地复垦”等相相似概念与之相混淆,以至于具体责任的落实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因语义表达分歧而难以顺利进行;其次,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制度并未有单独的立法。在现有法律中,也仅是体现了生态修复的思想,并未明确规定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承担主体、修复标准、修复对象等内容,使生态修复责任制度未在法律层面得到实际保障;最后,生态修复责任相关的配套制度匮乏,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修复工程难以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地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修复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在生态修复的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关于修复责任制度的构建依然不够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定位依然不够明晰,国内学者的探讨仍不统一。为了完善这一责任制度,本文首先探讨的生态修复责任的内涵与性质,并分析生态修复责任制度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点,为后文内容提供明确的理论基础;其次,本文对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解析,从问题出发,探究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现状;再次,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总结归纳,旨在将适合于我国学习和借鉴的部分进行提炼;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实际情况,从解决现有问题的角度提出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建设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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