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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证理论目前已经成为一般论证理论、法理学领域重要的研究课题。这是因为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可接受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上世纪70年代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新的法学理论思潮出现以后,法学学者积极借鉴、吸收实践哲学、元伦理学、现代逻辑、语用学、论辩理论等学科的最新成果,在法律论证领域构建出了一些具有实践价值的法律论证理论。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语用-辨证的法律论证理论是其中优秀的代表。    逻辑方法作为研究法律论证最为悠久的传统方法,揭示出可普遍化的道德要求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要求,但是,由于人们过于僵化的使用这一方法,以致于产生了法律决定论这一脱离社会现实的法律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决定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其中,以真理共识论、实践理性、“批判的生成”思想、惯性原理等理论为基础的实践论辩理论能够为“法律决定的理由”这一法律论证的核心,提供迄今最有说服力的理由。    现在,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单纯运用形式逻辑重构法律论证的阶段,语用一辨证理论就是明证,该理论试图通过对法律论辩过程中的各种要素进行系统解释和评价,来全面分析法律论证。还有一些学者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和人工智能成果建立所谓的对话逻辑,试图通过这种工具对法律论辩过程进行精确的研究,为法律论证理论又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但是结合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法律逻辑理论发展的程度,提高法院判决的论证水平首先应重视法律论证中的逻辑运用,解决裁判书中的论证不充分和论证过度问题。而对于最新的法律论证理论也应该进行积极研究,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应该充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