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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因为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仅反映了产品开发者的工业技术水平,而且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产品设计者的设计思想和审美观。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产品设计者和开发者意识到外观设计专利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加之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我国,外观设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由《专利法》进行保护。尽管普遍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走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沿,但是在知识爆炸的今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能还是为数不多的需要更快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之一。一直以来,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做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能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来定位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可是《审查指南》属于部门规章,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因此,实务中关于如何定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争论一直存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六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典型案例,分析司法现状以及对现有学说进行梳理,并总结出目前在理论上存在的盲点。第二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归纳我国目前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性判断主体定位存在的主要争议:一、判断主体应该是一般消费者还是专业设计人员;二、不同消费领域判断主体的定位争议;三、购买者和使用者不同时判断主体的定位争议;四、中间产品外观设计判断主体的定位争议。第三部分,首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加以确定,再通过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性的标准。最后,对上文提出的三类“一般消费者”定位争议的情况逐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阐明采用“一般消费者”标准的理由,明确使用“一般消费者”标准时遵循的规则,以完善“一般消费者”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