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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对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规定。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以及制度规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者少之又少,无法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文章在司法实践视角下,通过真实案例比较和分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的建议,即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大社会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和限制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