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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飞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提出了互联网+这样一个新概念,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与政府一腔热忱相对的却是网络犯罪立法的滞后以及犯罪与量刑不匹配等问题,不法分子看重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大肆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缺失是导致网络盗窃频发,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因此也引起了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法律属性以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讨论。由于各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不利,我国政府亟需出台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国家政府及地区的高度关注。针对此问题,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随着物之概念的拓宽,人们逐渐接受了像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排他性以及支配性,承认了其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产物,具备经济价值,其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法律属性,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没有被明确列入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的范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以及交易平台的发展,已经初步实现了价值化,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性,完全可以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就像是从有体财产权到承认无体财产权。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上述属性的分析,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严重的应当适用于《刑法》中的盗窃罪。然后分析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过程中的行为方式、特点,区分不同的行为后果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刑法》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分析了将此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中的难点:盗窃金额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再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判定的三种罪名,引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网络盗窃行为的相关做法。最终结合上述论证针对我国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我国当前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情况处于立法解释尚不成熟的阶段,因此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司法解释,从而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有效的统一指导司法实践。具体细化为扩大网络盗窃罪年龄范围,应当将网络盗窃犯罪主体范围进行相应扩大,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根据行为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数额、盗窃次数、行为后果等作为区分标志,可以将盗窃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另外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再处罚自由刑以及罚金的同时还要剥夺其使用网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