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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的命脉,保险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如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发展,而且事关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精神安宁,因此,世界各国都重视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使保险公司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目前学术界对保险监管的研究多属知识性、介绍性的工作,而且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的,从法学角度对保险监管进行归纳、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保险监管法律,保险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包括彼此独立而又有着内在联系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涵和外延入手,进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作出界定,最后分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法律特征。文章的第二部分,研究了最能反映保险监管法的自身规定性和其基本特征的秩序、公平、效益价值,并探讨了诸价值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立法之价值选择。本部分试图将法理学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应用于保险监管法,揭示保险监管法的本质。保险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保险监管法的一般理论价值,也就是在研究经济法,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实证基础。这可以为我国当前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同部门经济法研究衔接不紧密甚至可以说是脱节提供尝试性解决思路。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必须从大量的经济法律现象中抽象提炼出,失去部门经济法为基础和依托的经济法一般理论只能是空中楼阁。对保险监管法原理与机制的研究,无疑可为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提供更为生动、直接的实证素材。同是法理学、经济法基础理论只有应用到部门经济法中,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指导作用,使其呈现出勃勃生机。因此相对于所得出的具体结论也许本文在方法论上的尝试才是更真诚的研究。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立法的构想。本小题从分析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立法现状入手,进而揭示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立法的特点和缺陷,同时对目前国际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进行横向比较,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立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