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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行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都有直接影响。当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行政立法,尤其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存在制度上的不足,造成了政府权力不断扩张,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很多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越来越低。行政权的滥用就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我国的立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行政诉讼权利,但这种权利对很多人来说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监督仍存在着不足和法治的死角,这就需要一种比较合理、可行的监督模式,以确保行政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维护着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能统一、有效地顺利运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它的职责就决定了其应肩负起对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神圣使命。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简述了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一般问题,主要从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加以阐释,论述了我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路径,并对现有的行政行为监督的类型、主体及方式进行了简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则是对国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对完善我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述,并分析其缺位的原因。第五部分研究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对策,通过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抗诉制度,创建执行监督制度,提高检察官能力,加强检察监督的专业队伍建设,实现检察机关人财物垂直管理等措施来制约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