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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是公司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制度性安排。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公司终止退出市场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理论,均不完善。尤其对于公司终止中的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既无完备立法,也无较为成熟的理论准备,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无人负责启动清算程序和组织公司清算的问题。本文即将“清算义务人”定位为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选任清算执行人,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并围绕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内容主要包括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具体界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及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等四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基本问题加以分析阐述,目的是为下文的展开奠定基础。本部分首先从一则公司未经清算即告终止的典型案例谈起,引申出创设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并且结合这一概念的形成过程,具体分析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内涵。随后,对清算义务人进行了具体的界定,阐述了主管机关和公司股东不能作为清算义务人的理由,并着重对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公司清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清算义务人、清算执行人、清算责任人等三个相关概念的辨析,更加准确地分析了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最后,从效益与成本、平衡各方利益和实现程序正义三个方面阐述了创设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法理价值。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展开,具体阐述了清算义务人享有的选任清算执行人、监督与解任清算执行人、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等权利,以及进行解散登记、选任清算执行人、公司财产、账册的善良保管、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等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才可以真正理解和实现创设清算义务人的目的。在论述过程中,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内容,对新旧《公司法》相关规定加以比较,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清算制度设计上的进步之处。
文章的第三部分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具体分析了公司清算义务人违反组织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解散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并进一步从法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多个方面,对不同的责任类型加以对比和区分。通过对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论述,使我们对清算义务人这一主体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深刻和全面的理解。
文章的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尽管目前的清算立法已经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然而,目前所有的公司清算立法仍处于原则性立法阶段,对公司清算实践的适用性较差,有关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精细度都亟待加强,特别是由于相关概念模糊不清,导致清算并未成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存在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等缺陷。文章的最后部分即针对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缺陷,明确了确立清算秩序、保护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强化清算监管等立法的价值取向;提出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与地位、强化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等立法完善措施;并提出建立解散登记、公告制度,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提交清算报告的公司进行注销登记的行政赔偿责任,申请履行清算义务之诉的程序设计,扩大“妨害清算罪”的适用范围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目的是为完善与清算义务人相关的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