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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在古今中外各国民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其不仅能够满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个人需求,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利之所至,弊亦随之。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由于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该抵押不动产,抵押人出于一些个人因素的考虑,难免会将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给受让人。此时,就会涉及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受让人能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若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若转让无效,则如何对受让人进行救济?等诸多问题。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都规定了具体的措施,但是设计的不甚合理。有鉴于此,作者通过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进行比较考察,从理论分析、实例论证、法条分析、立法模式建立等多角度系统分析,着重讨论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应否受限,以及转让中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当事人如何制约的问题。以求妥善解决之道,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具体而言,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与制约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应否受抵押权人的意志限制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相关国家或地区有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的立法和学说。通过一些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法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关立法例与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得知,大陆法系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均不受抵押权人意志等外部主观条件所约束,而我国仍以抵押权人同意与否来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最后,通过分析如此差距的成因以及我国规定的危害性,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引申出本文观点,即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不应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第二部分对允许自由转让后如何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对德国模式、法国模式、日本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主要各国立法模式的介绍,分析三种立法模式的结构,以及模式中代为清偿制度、涤除权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制度之优缺点和存在意义。然后对比解析我国关于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模式,指出其中相关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排除涤除权制度和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从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完善代为清偿、权利瑕疵担保、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