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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慈善活动的主要形式。慈善法人要取得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就必须通过设立行为。慈善法人的设立是慈善事业运行的开端,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基石作用。慈善法人设立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和确认程序三个方面。慈善法人设立原则宏观上体现了国家对慈善法人设立所采取的立法取向,设立原则的松紧直接影响慈善法人准入门槛的高低。慈善法人的设立原则大致经历了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再到许可设立的过程。当前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对慈善法人的设立原则大都采用许可设立主义。我国当前对慈善法人的设立采用“双重许可”原则,即慈善法人的设立不但要取得业务主管机关的许可,还要到民政部门去审批和登记。这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对规范慈善法人的设立与运行曾具有较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双重许可”的设立原则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慈善法人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慈善法人的设立条件主要由设立目的、设立人、出资、章程等几个方面构成。慈善目的是设立慈善法人的先决条件,是慈善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也关系到慈善法人的免税资格的获得以及其后各种行为的认定。慈善法人的慈善目的主要从慈善目的合法性、广泛性和技术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作为慈善法人的设立人,应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没有法律限制,都可以成为慈善法人的设立人。慈善法人设立中出资额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而慈善法人设立中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股权、股息等。由于慈善法人自身没有意思机关,其执行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须按照章程来从事符合法人设立宗旨的行为,以及对慈善法人进行管理。慈善法人设立的确认是由有关主管机关执行的。主管机关对慈善法人设立的确认主要从法人地位和慈善地位两个方面进行。对慈善法人地位的确认应分别考虑财团式慈善法人和社团式慈善法人的差异性。而对于慈善地位的确认,一般情况下由行政许可机关或登记机关确认,若涉及到免税资格审查,则由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