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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或者法律规定单独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别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我国破产法采用英美法系的说法,亦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笔者试图通过对破产法中的别除权的历史沿革中探讨相关问题,并寻求完善别除权之最佳方案。 全文分四个部分,共37880余字。 一、别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论文认为影响别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产预防体制,二是破产救济体制。综合以上影响别除权调整模式的因素,各国破产预防制度对别除权的价值取向可分为三种:别除权极端保护模式、别除权极端限制模式、别除权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破产法上的别除权。论文以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美国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别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试图从比较中了解世界各国对别除权保护模式的差异,力图为我国完善破产法上别除权立法提供可以借鉴的制度。论文着重介绍了英国破产法上的支付犹豫制度、美国破产法上的自动停止制度、法国破产法上的维持程序、德国破产法上的让与担保、日本破产法上的经济更生制度。因为别除权制度首创于德国,所以论文对德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介绍的较为系统、全面。 三、中国现行破产法上的别除权。论文分析认为我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立法模式属于极端保护模式(或者比较保护模式)。论文着重探讨了与我国企业破产司法实务有关的八种基础权利,即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让与担保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共有债权。论文在探析抵押权时,着重讨论了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和土地抵押。论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法学界对别除权基础权利的不同见解,并阐明了笔者的主要观点。论文还对别除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探讨,并对别除权的清偿顺序进行了分析研究。论文侧重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了别除权清偿的顺位问题。 四、中国新破产法上的别除权。论文简要分析了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背景、新破产法对别除权的规制,论文探讨了别除权与工资债权的利益衡量,论文最后指出我国别除权立法的缺陷及原因,并为完善别除权制度设置了别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