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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观念的普遍高涨,在大陆法系各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相应地借鉴和融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合理成分,使原本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控辩平衡原则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修改,即是改变了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使庭审方式更趋于对抗式模式。在对打击犯罪给予相当重视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被告人的防御权尤其是刑事辩护权,提高了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增强了与控诉方的对抗性,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符合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然而,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想的加强辩护职能,使之能够有效地与控诉方对抗的效果,以致当前刑事辩护面临着十分困难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发挥受到太多的限制;律师会见困难重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不享有豁免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的威胁;等等。司法实践中还出现:律师参与诉讼受到控方(包括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阻碍,律师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用,等等。所有这些,表明辩护方的地位比控方的地位低,抗辩力度弱,控辩双方的力度不平衡,与国际上通行的控辩双方力度应平衡的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难以充分开展,造成律师不愿意承办辩护业务,这使我国尚未成熟的刑事辩护制度严重受挫,也严重制约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功能的发挥。 为改变上述状况,笔者认为,应当增强辩护力度,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力度平衡,从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来说,必须解决好这几个方面问题: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赋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赋予辩护律师在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享有在场权;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言论豁免权;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享有与控方平等的调查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