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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通,与此同时,因产品设计、制造、警示等方面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日渐增多。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其中以美国为最早,经过多年的实施,该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也日臻成熟和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召回的专门规定有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但这四部均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行政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在对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考察及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章是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考量及分析。着重介绍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主管机关及详细的召回程序,此外,对其他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法国及日本等国家的召回制度也进行考察,并分析总结这些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共同点,以期取长补短,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三章是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通过对目前我国关于召回方面的立法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效力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强、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及有关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过轻、法律效力难以保障等问题。最后第四章分析我国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对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具备的内容及为更好实施此制度所应具备的配套措施提出建议,并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简要评析。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缺陷产品召回的内容纳入其中,使其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一系列针对特定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以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