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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异议制度研究
【出 处】
:
湘潭大学
【发表日期】
:
202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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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而商标使用是商标实现其识别商品来源本质功能的途径。对于已经在商业活动中通过商标使用获得一定影响,具备识别来源功能的未注册商标,亦应该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2014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商标先用权条款,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不给注册取得制度造成冲击的前提下弥补其缺陷,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适度的法律保护。但理论届和实务界对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