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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数据或者是大数据已然成为很多企业开展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一项投入。企业利用大数据,并借助数据驱动型经济本身的网络效应和雪球效应,可以迅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获得相当的市场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大数据是否成为一项新的竞争关注引发争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数据相关竞争法问题。第一部分,对数据和大数据现象进行基本的梳理,介绍大数据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应用情况,以阐明大数据对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并且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竞争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是否需要考量企业所拥有的大数据情况引发争论,因此,第一部分还将分析大数据与竞争执法的相关性,介绍所出现的与大数据相关的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文从对数据的持有者市场力量的影响、对数据持有者的竞争对手的影响以及用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三个层面来分析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的影响,这一部分中详细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争论,并且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着重分析了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收集的范围与规模要求、数据的可替代性、网络效应、多归属现象、赢者通吃效应等重点问题,从而更直观地阐述大数据封锁等相关的市场行为是否能够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第三部分,着眼于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大数据所包含的个人信息方面,企业可能会通过合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在隐私保护方面的竞争,虽然传统上隐私由私权进行保障,但是大数据应用的愈加深入使得隐私保护成为了产品质量的一个维度,且竞争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开始逐渐考虑质量这一非价格因素,故,数据驱动型企业是否会滥用自身的支配地位降低隐私保护标准,或者是企业通过合并滥用用户数据,损害消费者福利,从而削弱或排除隐私方面的市场竞争,成为竞争法学者关注的新的焦点。在该部分,本文主要阐述大数据相关的竞争执法与隐私保护的相关性、竞争执法介入隐私保护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大数据相关的竞争法方面的问题的梳理,本文的最后将着眼于我国的情况进行总结,本文认为,大数据问题值得竞争执法机关的关注,但是是否需要快速地介入其中还应当谨慎,竞争执法机关更应当发挥“监督者”的功能,关注大数据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遵循谦抑和审慎的执法理念,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合作和联系,从而平衡好创新和竞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