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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在其迅速发展、日趋成熟的过程中,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和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房价累调累涨、重交易而轻租赁等。我国居民自己拥有住房的比例已近百分之九十五(根据2015年的数据统计),但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营养不良”,进度缓慢,买卖与租赁市场发展严重失衡的现状致使我国房产市场缺乏稳定性与秩序性。通过对我国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可见政府对买卖市场与租赁市场“厚此薄彼”,政府的关注点大都集中于买卖市场。然而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现状、人地基本矛盾状况,单纯依赖买卖市场显然不能充分保障众多贫困人群的住房权利,必然需要租赁市场“贡献一份力量”。政府需要明确自身责任,建立并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集中资源支持,加大力度发展”。本文将通过四个方面阐释政府在租赁市场中的相关责任问题。第一部分通过相应的理论分析,剖析政府责任内涵,阐明政府在租赁市场所负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人权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两个角度切入,指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来承担责任。此外,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中政府责任的内容,即监管责任、保障责任、调控责任、实施责任。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域外国家调控房屋租赁市场的相关经验。美国政府通过出租人减税优惠、不动产税制、政府补贴制度来鼓励私人将空置房屋出租,鼓励投资商投资开发合格的租赁房,借此增加房源供给。通过租金管制制度以及适住性担保义务来对出租人的义务加以规范,通过限制租赁合同任意终止来维系契约稳定。德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支持、税收政策支持来保证租赁市场有秩序、有活力,同时以强制手段保证租赁房源,并配以租金管制制度与租金指导制度来适当调控房租价格。第三部分研究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政府对房屋租赁市场地位认识不足、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住房租赁行业税负过重、住房租金缺乏有效规制、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未落实等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总结前文,针对如何加强政府责任提出对策。我国政府对买卖市场与租赁市场“厚此薄彼”,政府的关注点大都集中于买卖市场,导致房地产买卖市场与租赁市场发展严重失衡。政府应当转变“轻租”观念,制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税收体系,保障租赁房源,建立租金指导制度等,以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