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社会向大数据时代的跨入,依托于大数据而产生的新一代技术革命也在愈演愈烈。网约车便是基于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而发展出的具有共享经济特性的新兴业态。它通过网约车平台对供需信息予以整合、处理进而有针对性的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一方面以多元化的出行服务为人们带来便利,另一方面可以盘活闲置车辆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然而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却面临着运营合法性质疑、重大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等问题。这时,负有防控社会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任务的政府理应承担起规制网约车的责任。然而政府作出公共决策时通常会面临急于解决本地网约车规制乱象所造成的各种问题及预防后续衍生问题的压力,疲于奔命地去用决策去填补网约车市场中层出不穷的漏洞以满足群众乘车安全与网约车健康有序发展的需求。在这种完成行政任务的高压情形下,政府对相关规制对象所做出的规制决策往往顾此失彼、捉襟见肘,与此同时,在网约车运营模式尚未被总结出共性并足以上升为法律规制之前,政府专业能力的限制导致其以往针对传统出行服务提供企业的监管难以从理念、规则、政策、法律等层面全面有效的应付网约车发展过程中的挑战。因此,仅仅依赖于政府主导的传统规制难以实现保护网约车市场的自由发展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两种对立目标之间的平衡。自从网约车平台合法化到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学者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的探讨热情高涨。研究表明,鉴于网约车平台处于掌握专业性信息的优势地位,网约车平台进行自我规制的决策可以由被规制者依据自身理性通过科学论证,同时基于网约车平台的内在发展逻辑及安全保障的实际需求,可以制定出符合专业标准以及切实有效的对策。公众对网约车平台作为自我规制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本篇文章从探讨网约车平台参与规制活动的改革路径出发,避免仅以政府主导型的传统规制模式,而是发挥出网约车平台的自我规制优势,力求弥补政府单向规制失灵的固有弊端,从而实现网约车的预期规制效果。然而由于“有限理性”的普遍存在及网约车平台自我规制的有效监督机制的缺乏,更是对网约车平台自我规制能力的考验,网约车平台往往会倾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制目标。因此,如何引导网约车平台进行合理的自我规制,将成为实现网约车规制目标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并不能无限夸大网约车平台自我规制的决策能力,将政府规制的作用完全排除于外。而是应重新架构政府在对网约车的规制时的范围,对网约车自我规制进行后设规制,弥补网约车自我规制的缺陷,以期实现网约车的规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