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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19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三百年,吧达维亚(简称“吧城”,现印度尼西亚首府雅加达)华人聚居区实行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印殖民政府统治下“华人治华”。所谓“华人治华”,是指在荷印殖民当局委任下,由吧城华人首领进行华人自我管理,以维持华人聚居区的秩序与法律。华人首领最初为甲必丹一人,随着雷珍兰的增设,发展成华人公堂这一集体。“吧城华人公堂”(也称“吧国公堂”、“吧城华人公馆”)以其留存下来的“东南亚乃至全世界唯一保存最完整的记载城市华侨社会的史料”而享誉东南亚华侨史。2016年,该史料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丛书——公案簿》(以下简称“《公案簿》”)为名全部出版完成。《公案簿》所留存的司法审判案例,不仅类型丰富,涵盖田土、户婚、钱债、继承等私人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而且材料完备,包括原告诉求、被告辩解、被告反诉、公堂审理及公堂议决等详尽内容,不仅开辟了一个透视吧城“华人治华”社会历史的窗口,而且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荷兰殖民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历史。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吧城华人公堂留存下来的18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的《公案簿》进行考察,研究在荷印殖民地法律文化下的近代海外华人法律文化的样本——吧城华人法律文化。本文研究的范畴是中国法对域外的影响,具体的说,是中国法律文化对南洋地区的影响,类似香港回归前甚至现在新界仍在实施某些《大清律例》的规定一样。第一章概述了吧城华人的法律文化。公堂既是荷印当局授权纠纷裁决的初审机关,也是办理荷印当局委托公堂查勘案件和答复复荷印当局咨询案的议事场所,还是协助有权机构裁处华人争端的辅助机构。就初审机关而言,由于荷兰很少干涉华人社会的民事裁决,通常情况下它具有终裁效力,这既是荷属东印度本地的司法运作不规范导致,也是荷印当局在殖民地推行种族法律多元化的结果。荷兰在东印度的殖民统治,遵循法律多元主义,各种族适用各自的法律。直到19世纪50年代,荷印殖民政府开始在殖民地推进法律统一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并未涉及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直至20世纪20年代,吧城华人公堂仍在讨论是否需要适用荷兰的亲属法及遗产继承法。第二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公堂给婚字(婚姻登记)始于18世纪初期,是吧城华人公堂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堂给婚字制度,对于确认吧城华人夫妇身份关系、确认吧城华人死故分业之事、证明婚姻当事人的年龄起到“确凭”效力。公堂给婚字收费,由唐孤贫养济院收缴。吧城华人离婚,当事人须到公堂求请。对于离婚案件,值馆官员先是劝和。公堂的劝和之词,与今人大同小异,既强调夫妻谦让、家庭和谐的中华传统伦理,也强调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当然,男尊女卑的说辞,已为时代所扬弃。对于不能劝和的案件,公堂值馆官员提交集体会议议决。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实务中,中国传统旧制下的一些恶法在公堂离婚裁判纠纷中凸显出来。如“夫妇分离,子女归父,此不易之定制”“父死母改适,子归宗族”,这些违反自然法的纲常大义,既不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考量标准,也不考虑母子亲情。还如中国旧制认可的“夫可责(打、骂)妻”,夫仅酷殴妻才越律,华人家庭的暴力恶习,历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继承法律文化。吧城华人遗嘱继承制度较为自洽。公堂以公证遗嘱为重,付与妻、女、侄子等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公证遗嘱制度亦带有中国传统家族法的特征,如女儿继承全部遗产而无叙入儿子的遗嘱、外甥继承全部遗产无叙入侄子的遗嘱面临被儿子、侄子申请公堂撤销的风险。与遗嘱继承相对明确不同,吧城华人的继承惯习多有模糊之处。如嫡子、庶长子是否应多分?嫡庶子俱无的情况下,是该守贞之妻得?还是该夫之兄弟得?还是该女儿得?还是该充入唐孤贫养济院?还是须过房一子继承?可以说,吧城华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的习惯。在吧城华人社会,过房纠纷,或么表现为宗亲与外戚间的财产承继纠纷,或表现为内部宗亲间的财产承继纠纷。吧城华人过房规则相对明确,公堂也能根据《大清律例》及吧城华人礼法来裁处过房纠纷。但是,该时代公堂裁判也存在执行难问题。唐孤贫养济院,不仅是吧城华人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是吧城寡幼的遗产代管机构。吧城华人在吧死亡,该机构官员到场清点死者遗物,代荷印政府扣缴遗产税;对于寡幼所承遗产,如被继承人没有指定有效的遗产代管人,唐孤贫养济院将代寡幼管理该遗产,寡幼按月取息,至被继承人成年后交还。该机构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保护寡幼的财产权益,而且有利于激发吧城华人的财富积累热情。在继承方面,唐规与吧例存在四个方面的显著差异。一是华人在唐,得业免还遗产税;华人在吧,得业须缴遗产税。二是华人在唐,分业多为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分则从伯叔尊长公断;华人在吧,死故分业多为父亲生前公证遗嘱,实系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定,则由唐孤贫养济院或公堂公断。三是华人在唐,未闻女儿有分业之例;华人在吧,女儿继承份额只要不超过儿子即可。四是在唐地,妇人夫亡,若其夫有业,由其守贞之寡妻掌管;在吧地,多付唐孤贫养济院掌管,而守贞之寡妻坐收利息。第四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财产法律文化。人类社会,无论存在着怎样的地域或民族差异,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交往。交往中的经济关系无一不可被视为某种契约。吧城华人社会,常见的契约类型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担保契约、合伙契约、借贷契约等。该时代唐地与吧地的融资成本存在显著差别:唐地通常为年率36%,吧地年率通常不到10%。吧地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商业的良性发展。贌税中较常发生的纠纷包括荷印政府与贌商之间的承贌纠纷、贌商之间的合伙纠纷、大贌与小贌之间的分贌纠纷。贌商的逐利天性需要具有公共理性的制度制约,以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的市场秩序。以往“侨汇”研究中,对“海外华人没有共同分母”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有寄批人就有带批人;有良善带批人,就有奸诈吞减银信之徒。侨批代带纠纷中,带批人交付给寄批人的领银单及收批人的回信形成带批人履行约定的证据链。吧国华人公堂经营房屋典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要求保家担保、驳回不当申请、调低典当款额、约定还款方式、增加特别条款、拍卖房产以抵当款等。公堂以房屋典当为主的不动产典当经营一般执行的是6%左右的年利率,对稳定当地华人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纠纷解决文化。调解解纷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各担损失,而非一方当事人全输或全赢。公堂受理的案件,争议内容多为民间细故,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对此种类型的纠纷,公堂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以理、情烫平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供应的不足,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既便利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公堂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通常已白热化,失去了调解解纷的可能性。对此,公堂只能进行审判。公堂审判案件,既面临公堂内部官员异议存案的制约机制,也面临吧城驻扎官、吧城地方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基本程序得到了保障:吊讯原被告、总结争讼点、查勘证据、形成多数议决,必要时还报送吧城驻扎官进行案夺。核查证据是公堂审判案件的重中之重。虽然吧城华人公堂官员并未经过专业训练,但其查勘原被告供词、采信证人证言、查勘书证的证明力的能力还是超出我们对18世纪、19世纪中国基层司法官员能力的想象。在证据不清、事实真伪不明时,吧城华人盟誓具有终止争议的补缺功能。吧城华人盟誓,并非官府之令,而是民间习俗相传的息争工具。盟誓实为罚誓,实非本心之所愿。盟誓是神圣的,神圣的背后同样存在着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观音亭僧众的操守问题与盟誓的神圣性问题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