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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重要部分,如果没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就不可能将发起人的风险与证券化基础资产隔离开;其次,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是否彻底,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是否仅依靠证券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果实践中没有做到此点,将会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失败。因此,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如何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方面,而忽略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流程,问题首先体现在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方面,其次体现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托移转过程中。因此,本文将主要研究这些问题。包括前言和结论,本文共有五部分。前言部分在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作出研究综述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学界忽略了对我国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时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具体说明了本文拟研究的问题。第一章则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其中的资产转移进行了概述。本章第一节给出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第二节则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方式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采用的方式为信托方式。本章的目的在于为以后的研究进行理论铺垫。第二章主要研究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为债权,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则指出了我国在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回避对性质为未来债权的信贷资产的选择以及对合同中含有“禁转条款”类债权的选择。然后,本章分析了未来债权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行性,主要从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信托性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未来债权完全能够成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最后,本章在对合同中“禁转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应该否定“禁转条款”的效力。第三章则研究我国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转移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受托机构是否需要支付其受让证券化基础资产时的对价、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移转应如何规定以及在证券化基础资产上设定信托后的公示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首先认为受托机构在受让证券化基础资产时不需要支付对价,真正支付对价的是通过特定目的信托而最终拥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机构,他们支付的是从发起机构那里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其次,本文认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应该简化证券化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移转手续,应规定无需办理手续而自动移转;最后,本文认为应该明确规定证券化基础资产设定信托后的公示方式和程序。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本部分总结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观点,认为应在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中明确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