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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催生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备”机构,在性质、业务、监管以及优惠政策方面与银监会监管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有所区别。从长远来看,将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摘“准”转正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银监会的正式监管体系中,是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到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可以摘“准”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是目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本文基于江苏省宁泰两地实地调查的结果,以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江苏省的主要形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考察现阶段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江苏宁泰两地区的运行绩效及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将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转正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总结政府为促进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摘“准”转正应给予的政策支持。以往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代表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制度绩效、产权等宏观层次的分析,或是对个别组织的运行绩效进行描述性分析与阐述。本文在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绩效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往的研究很少提及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代表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给社员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本文在对入社社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给社员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以往研究对于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构建缺乏微观层面的实证检验与探索。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将其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组织加以区分,在对其运行绩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路径。
文章的主要结构与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研究目标和内容、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以及研究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综述本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并将近几年来学者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第三部分研究了江苏宁泰两地样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现状,主要从发起机制、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三个方面阐述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江苏的主要形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现状,并按照地区对样本社的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第四部分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首先使用DEA方法测度样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然后通过使用相关系数法分析影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效率的主要因素,最后通过财务指标分析样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效果。结果表明,互助金规模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区间内,受调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效率最高;受调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防范工作整体做得较好,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呆坏账现象;影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效率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第五部分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个案研究。首先研究社员农户对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绩效的满意度以及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的覆盖面以及借款对农户收入水平的影响。结果表明,社员对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整体运行情况基本持肯定态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业务的开展对于社员的农业和二三产业经营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互助金投放的覆盖面与传统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了互补关系。第六部分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并对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明确“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并保持适度规模发展;在由地方政府监管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其摘“准”转为银监会监管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对其先由地方政府扶持与监管,待运行较成熟后再转为由银监会监管的发展模式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