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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瑕疵的相关理论,内容涉及行政瑕疵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制度构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分类的重构等四个部分。第一章为行政瑕疵的概念界说。行政瑕疵是指存在细小缺陷,但并不导致无效和被撤销,可以通过补正等方式恢复其合法性的违法行政行为1。由此,行政瑕疵成为与不成立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相区别的行政行为中的一种类型。第二章为行政瑕疵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行政法学中的两个基本理论,即公定力理论和信赖保护原则出发,探讨行政瑕疵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基于公定力的一般理论,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效力加以判断之前,行政瑕疵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行政瑕疵,这一认定结果并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瑕疵的法律效力应当被维持。此二原则构成了行政瑕疵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行政瑕疵的制度构建。辨析相关概念与分析理论基础的目的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理论只有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方有其存在的价值。本章从四个方面初步探讨了行政瑕疵制度的具体构建,这四个方面分别是:第一,行政瑕疵的确认标准和类型分析。概括来说,行政瑕疵是指具有细小缺陷但对行政行为无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实体、程序以及形式方面的缺陷都可能导致行政瑕疵的成立。第二,行政瑕疵的法律后果。行政瑕疵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瑕疵的认定制度和行政瑕疵的补正制度。第三,行政瑕疵的法律责任。行政瑕疵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必然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行政瑕疵有可能导致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但并不会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发生。第四,行政瑕疵的诉讼制度。由于行政瑕疵诉讼的特殊性,在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时有必要在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中增加补正判决。第四章为违法行政行为的分类。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合理的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主张以违法程度为标准进行重新分类,按照违法程度从重到轻可以将违法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无效(即无效行政行为)、行政可撤销(即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瑕疵(即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同时,违法行政行为不同的类型又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即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和行政行为的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