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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现代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目标和功能都渐趋以填补第三人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中心,体现出较强的公益色彩。而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则深刻影响这项制度的立法目标和价值的实现。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已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本文即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行使、抗辩等方面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包括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指出责任保险的主要特征是第三人性。这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护对象有关。因为第三人的具体特定是赔偿责任的确定、责任保险的发生以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基本前提。第二章着重研究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其直接请求权的概念和立法趋势,指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既非保险合同受益人,也非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特有的关系人。其是否享有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问题已在世界诸多国家的立法上得到肯定。第三章着重论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通过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问题的探讨,指出在强制责任保险下,应采法定权利说;在任意责任保险下,应采权利转移说。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上的不同和抗辩事由的不同。第四章阐释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以及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问题,认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责任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人为限。第三人可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而被保险人破产、逃逸或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但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非不受限制的,保险人可基于以下任一事由对第三人提出抗辩:被保险人主观存在恶意、被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先付条款。第五章在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现实需要,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