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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时有发生,其形式多样,主体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困难。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之诉的案件,在审理和认定上更是困难。对这类案件的适用规则,无论是司法审判中还是理论界,都存在一定的分歧,没有统一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没有直接证明借款的书面证据,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纠纷。第二,被告认为该转款系清偿其他债务时,被告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到何种程度。第三,原告的证明责任。本文以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具体分析。本文主要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侧重于对案情的介绍,以及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总结争议点。本文分析的三个问题,即围绕三个争议点,分别在本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析讨论。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第二个、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前提。第二章,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论述仅有转账凭证案件的基本特征、审判实践对该类案件如何认定以及认定为借贷纠纷的依据,并结合本案原被告各自的主张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引出第二个争议焦点。第三章,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对立法的解读,从立法的层面展开讨论,剖析立法的原意及适用情形;其次,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其主张,则引出第三个争议焦点。第四章,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分析在特殊的借贷案件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纠纷的有效化解。通过分析可知,在无借据只有凭证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的抗辩主要围绕该转账款的性质,被告认为转款系归还当事方其他债务时,被告应承担反证责任,只需引起法官对内心确认怀疑即可,被告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在特殊的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关系的成立,仍由原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