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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国进入新时代,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遵循自然规律。曾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弊端已然凸显,大气污染问题便是人类为了经济利益过度透支环境承受能力的后果,现在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危机与挑战。在中国,为了应对与改善大气污染问题,无论是在“防”还是“治”的层面,国家层面还是区域层面,均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到2007年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从2010年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到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再次被修改,从2014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到2016年正式施行的最具针对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坚定决心,更凸显了治理的铁腕力度。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而成为应对当今环境问题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在行政处罚的规定上对政府赋予了较大幅度的行政裁量权,不仅实践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的裁量把握面临各种问题与挑战,在学理上国内外也是争论不断,尚无统一明确的解决策略,由于行政权的直接性、广泛性、主动性等特征,使得裁量权成为行政法领域中一个永恒的现象,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课题。本文通过归纳和演绎法、文献研究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的行政裁量权,以行政裁量及大气污染行政裁量基本理论、概念、原则为基础,回顾了该法修订的历史沿革,并针对其行政处罚现行立法在行政裁量方面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然后指出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中的问题,即裁量权滥用与适用问题,裁量权滥用主要存在裁量事实认定偏差、裁量结果显失公正和裁量权的怠惰行使这三大典型表现,同时在裁量基准、裁量程序和司法审查三个层面分析裁量权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并简要论述了裁量权滥用与适用问题的关系,归纳裁量权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从立法控制、程序控制、基准控制、司法控制四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的路径思考,并在结合原因分析提出相应保障性制度措施。力图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中有待改进的行政裁量相关问题,并为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当代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