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待权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a24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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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期合同中,合同关系表现为—个从发生到消灭的动态过程,期待履行阶段的存在客观上增加了交易风险。实践要求合同法不能再把合同关系视为一个静态的结果,只对违约行为进行事后的追究,而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对于合同期待履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期待权亦加以保护。 合同期待权是一种完整、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从属于合同债权。所谓合同期待权,是指在远期合同中,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期待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合同利益的权利。合同期待权既不同于合同既得权,又与一般意义上的期待权有着显著的区别。 侵害合同期待权的形态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统称为预期违约。保护合同期待权的制度设计应该从这两方面出发。 合同期待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和完善。它不仅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深刻影响到若干国际条约的制定。 批判地吸收了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我国的新合同法规定了预期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共同保护合同期待权。从制度结构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预期履行不能一方面导致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的混乱,另一方面造成合同期待权保护制度结构不完整。从制度内容来看,在解除合同问题上,合同法并未对明示预期拒绝履行和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加以区分。提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救济措施亦存在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建构我国系统保护合同期待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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