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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论文分析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概况,指出了《就业促进法》的不足之处,探索如何更好的建构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以便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论文的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从选题背景、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阐述了探索和构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法律理论体系的重要性。第二章论述了公共就业服务与劳动市场法的关系,对比公共就业服务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对于本国劳动市场法的影响,提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在当前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国内原因,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为了保证公共就业服务的顺利开展,就需要配套的法律明确其保护内容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第三章针对这一问题,对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建构做了论述。分析了我国以《就业促进法》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重点对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基础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就业服务权、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作用、政府责任三个问题的理解,提出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提出了建立完备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合理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模式,并对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给出了建设性意见。论文通过对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制度,以便更好的促进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作为我国目前保障就业服务主要的适用法,《就业促进法》是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在这部关系民生的法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另外一方面还要采取积极地就业培训机制,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基础,以市场调节就业为主导,以政府促进就业为保障的就业机制,创造尽可能好的就业环境,才能提升相对弱势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使其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平等主体,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