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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刑法罪数形态论中的重要范畴。罪数形态主要解决的是行为与罪数之间的关系,牵连犯作为一种由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结构模式,在科刑上却按照一罪处理,因此其特殊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刑法法条中并无对牵连犯的明文规定,且在刑法分则中属于通说关于牵连犯概念的情形却采取了不同的处断原则,使得牵连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究其混乱的根源,实际上是由于传统牵连犯概念范围过大导致实质上是数罪并罚情况的行为被归结到了牵连犯的范畴内。由于对牵连犯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更是各执一词。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进行刑法修正时,将牵连犯废除,使得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对牵连犯讳莫如深。但是牵连犯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产生并持续这么久以来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仅仅因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遇到困境便将其废弃并非明智选择,且台湾地区在废除牵连犯后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出现预期的现象,反而在遇到牵连犯的情形时,处理更加混乱不堪。本文通过对现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的梳理,结合现有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理论,从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重新界定牵连犯的范围,进而进一步确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本文首先对牵连犯多种处断原则的分析,通过对现行理论界关于牵连犯不同处断原则的争论及其主要观点、论据的分析,以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的规定,指出现行的牵连犯处断原则混乱的问题;对牵连犯处断原则有影响的因素的分析,通过对可能影响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分析,找出在考量牵连犯处断原则时考量要素的价值位阶,进而得出牵连犯牵连关系是决定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类型、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细致分析,重新确定牵连犯牵连关系的类型以及判断标准,进而对牵连犯的范畴进行重新界定。最后论述了在新型牵连犯范畴下对牵连犯按照统一一罪处断的合理性,并对从一重罪处断后是否从重处断进行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