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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以来,伴随着广播、电视的诞生以及报业的发展,各种大众传媒广泛、迅速、连续地向社会传播各种信息。然而在这些信息中,必然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并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其中以侵害名誉权的纠纷最具代表性。但我国长期以来在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相互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以及新闻侵权的立法欠缺,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难以把握。本文从平衡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两者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学术理论和国外立法经验,从建立严格的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新闻侵权规定法定的抗辩事由以及规定特定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论述在我国在完善相关立法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期对我国的新闻侵权法立法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国外立法对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分析为何要对两者的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并剖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两者保护存在不足的现状,从而引出如何进一步完善新闻侵害名誉权法律制度,即本文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二部分逐一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实施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2)造成特定人名誉受损的损害事实;(3)新闻侵害名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通过阐述上述四个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特点,以体现笔者平衡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这两者关系的思路。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由于新闻侵权较一般民事侵权具有特殊性,其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较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明显不同。笔者结合国外立法以及相关案例,一一列举,详尽论述了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五项抗辩事由,即:真实报道、公正评论、新闻特许权、受害人同意、公众人物。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由于新闻传播的自身特点,表现为多个主体间的合作行为,各个环节中的行为主体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笔者对各个环节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来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此外,笔者还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四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分析了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不应举证倒置,还是应采用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由原告承担对“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2)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面对司法利益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两害相权取其轻,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新闻记者隐匿信息提供者身份的拒证特权。(3)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有的地方规定过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