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参与到市场经济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因此贯穿到整个社会经济中。但是,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对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相对含混而笼统、简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未有一个明确、统一认识的定义及科学的界定。某些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的规定极不合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原则与精神。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还零散存在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些甚至形成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意见里,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统一的制度。为此,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共同梳理、提炼和整理目前有效科学的司法实践经验,弥补与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现象,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上分析,以及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应用上的分析,尝试从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上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一些对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本部分从目前我国婚姻法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厘清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梳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沿革。从我国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对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展开论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沿革,分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至2011年的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分析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债务、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第三方虚构债务或者恶意举债侵占夫妻另一方合法财产以及我国立法上未明确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分居制度等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实践的分析与启示。主要从法国、瑞士、西班牙以及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在立法实践上的分析,从中提炼值得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在立法及司法中借鉴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平衡方法。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的对策。从实体法方面提出了从夫妻债务界定与划分明确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化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制度、明确家事代理权制度以及夫妻分居债务制度等进行完善;从程序法方面从确立夫妻债务单独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参与诉讼权的第三人地位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