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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应运而生,该部法律的实施宣告我国大多数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移交给监察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我国的基本法典当中。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细则。本文着眼于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特作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全面概述了职务犯罪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任何良好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与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具有其良好运行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托于新的制度产生新的发展模式,审查起诉阶段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通过该部分的探讨为下文探究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基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比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异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职能的分析,两种制度在产生目的、适用前提、决定主体上具有相似特征,在具体内容上与协议的审查模式上也具有不同之处,这就决定了两国检察职能分别在运用中具有程序衔接与量刑协商方面的不同。第三部分通过案例收集,发现当前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不完善,主要包括不起诉裁量权扩大、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方面、对于监察机关监督程序的不足,并分别找到症结加以分析。第四部分基于文章对职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涉及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应当从完善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运用、明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时间、建立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合法审查机制、完善对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权力监督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以便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当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