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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快件损害赔偿案件对法律究竟是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修订后的《邮政法》将邮政普遍业务和快递业务区分开来,第六章以整章的篇幅规定快递业务,结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快件损失赔偿适用民法相关规定。但快递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并无专门规范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研究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快递服务合同的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快递服务合同中因保价赔偿条款所引发的争议最多,尤其有必要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另外,针对国内快件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笔者借鉴域外关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做法,提出若干完善意见,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文章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快递服务合同与相近合同的区别,并界定了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快递服务合同对寄件人、快递服务企业、收件人三方的效力。快递服务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收件人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取得对快递服务企业的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对快递服务合同效力分析可知快递服务企业应该履行验视收寄制度,保守客户信息秘密,妥善保管客户物品,快递服务企业违反这些业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都为快件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中快件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分析了赔偿责任的性质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接着分析快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笔者认为快递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侵害寄件人或收件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责任,所以快件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收件人或寄件人可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快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及快件的所有权人,快递服务企业是快件损害赔偿责任人,应当对快递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并重点探讨快件代收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人认定。专业代收点是以加盟的方式存在的,专业代收点相当于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快递服务企业和代收方承担连带承担,这更有利于保护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利益。小区物业及熟人代收的情形,如果就快件代收有约定或事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则视为快递服务企业已妥投快件,对代收之后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快递服务企业应对快件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快件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无法客观衡量特殊物品的内含价值因无法合理预见而不赔偿,因此,对于此类物品建议保价。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快递运单中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保价条款的适用不是基于《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保价赔偿的规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额的约定。保价条款平衡了当事人的责任与风险,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保价条款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保价条款提供者相比于每个单独用户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应适用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探讨当前我国关于快件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域外值得借鉴的快件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若干完善建议,如完善保价制度,制定规范快件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责任及损失金额,及商业保险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