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环境风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大部分关于环境风险治理的研究都聚焦于集体、组织和政府的责任,而往往忽视了个体责任。事实上,每个个体都不仅是独立的个体,也都作为政府、组织和集体的成员而存在。个体责任的最大限度的承担,是实现集体责任的基础。如果个体对其应承担的环境风险治理责任缺乏认同,那么环境风险治理就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此,论文着重考察了环境风险治理中的个体责任及相关问题。“个体”是与组织和集体相对应的概念,个体责任是个体作为环境风险治理主体在环境风险治理中表现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从内容上讲,个体责任包括消极的个体责任和积极的个体责任。前者强调个体有责任遵循既有环境规范,降低环境风险;后者则要求个体能够创造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消除环境风险。个体之所以应该承担这些责任,其一,每个个体都是环境风险的风险源,个体应该为其行动结果负责;其二,治理赋予个体参与治理的权利和资格,个体应该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其三,在个体化社会的趋势下,个体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资源的支配能力以及对环境的破坏能力都在增强,个体应该为他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做的事情负责。从整体上讲,我国公众个体的环境责任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觉醒,但个体责任缺失仍是当下环境风险治理中的普遍现象。这表现为个体权利意识大于责任意识以及个体对政府、技术和技术专家的依赖等。个体环境风险治理认知的欠缺、社会整体治理氛围的不足以及个体参与治理路径的缺失是环境风险治理中个体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推进环境风险治理中个体责任的认同,可以从多维路径着手。一是通过教育路径改变个体的认知结构,完善个体在环境责任上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二是通过社会路径,运用榜样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榜样示范是个体社会学习的重要来源;三是通过政治路径中的协商民主,为个体参与环境风险治理提供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