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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在全球化背景下,人、财、物以及信息的跨国流动变得频繁,国际商事交往更加密切,国际商事争议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并且呈现出类型多元化、性质复杂化的趋势。作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快捷、经济、自主、及时、保密等特点与优势,因此得到当事人的普遍接受,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亦有不足之处。因其处理争议过程高度自治,一方面给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违公正。因此,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显得尤为必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作为一项有效且重要的司法监督制度便应运而生,并且目前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和国际仲裁立法中普遍通行的一种司法监督方式。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实践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制建设却是一度滞后。在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对涉外仲裁做了专章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得到体现。但在该制度设计上,我国的仲裁立法还不尽完善,导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陷入不少困境,甚至引发了学界对该制度存废的诸多争论。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是我国法学界面临的重要且紧迫课题。本文将就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正文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概述,从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基础概念以及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入手进行阐释和介绍,引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并对其概念和具体内容作详细阐述;对该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行介绍,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第二章直接切入主题,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作出系统详实的介绍和论述。主要包括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撤销理由的范围问题、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具体程序问题以及仲裁裁决撤销后的再救济问题。第三章则根据第二章中阐述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诸多问题,经过分析和总结,分别给出建议,提出解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法。主要包括明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范围及其撤销程序的管辖权,裁决撤销法定理由的合理化,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之间冲突的解决途径,程序的明确化与合理化以及再救济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