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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理论而言,公司具有永久存在的特征,但这种永久存在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公司的终止仍是市场经济下公司的常态。数百年来,公司制度一直在不断改进、发展和完善。对于中国的情况而言,公司被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不过短短的三十年,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有部门改革所引起的种种问题的一种政策反应,国企的生存与发展是公司引进的主要原因。在这种语境下,对公司终止的研究不足可想而知。公司因其有限责任的特征一度被国有、集体企业垄断,其注销也成为国有、集体企业逃避债务的良方。吊销证照、强制注销、申请注销、歇业、撤销、关闭等多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层出不穷。传统理论认为,公司一经注销,法律人格即告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但实践似乎与理论并不完全相同,许多债权债务在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并对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平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公司制度使得公司投资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有可能取得无限的收益,同时因公司注销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两者需要法律进行公平的衡量。基于我国理论及立法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规定得不全面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问题在遗留债务的处理上,尽量利用公司法、民法等法律中已有的规范和制度作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进行讨论。全文共三章。第一章通过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梳理遗留债务的类型,说明对遗留债务进行处理的必要性。第二章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主要处理方法有三种,即未经合法清算的公司注销无效,注销后公司的或有债务由股东承担替代责任,行为人侵害公司权益从而间接侵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分析了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理的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时效制度应当如何设计提出了建议。文章的结论是公司未经正当程序注销,注销无效;经正当程序注销的,由股东对或有债务承担替代责任,由公司权益的侵害人对股东或债权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上述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