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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建立证券市场之后,关于证券立法就一直在摸索中前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在运行之中会暴露出很多问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证券价格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其内在的价值。我国目前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学术著作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并不多,无法满足立法的迫切需要,而且关于操纵市场学术界和立法机关往往是以欺诈作为出发点,因此就无法从本质上揭示操纵行为的性质。而且,我国目前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类型等问题研究也略显模糊,因而在研究此类行为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盲点,无法更好的适应新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相应的法律问题。首先,笔者从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入手,明确了操纵行为的实质,整理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做详细的分析。其次,笔者通过分析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规制操纵行为的立法例同时结合国内当前对于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现状,针对在我国如何有效的防止和遏制操纵市场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建立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构想和必要性论证。本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第一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该章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出发,对操纵行为进行了一个科学的阐述和定义,主要依据的是国外的四种学说。笔者通过对四种学说进行比较,结合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对操纵行为的法律定义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概念时应当将价格作为操纵的出发点,因而给出了一个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影响市场价格的手段,诱使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以谋求非法的利益或者转嫁投资风险的行为。而后阐述了操纵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研究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注意主体中的机构投资者,在主观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的“推定原则”,在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中如何区分投资者的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第二部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和法律分析,由于操纵行为的技术性较强,而我国目前对于操纵行为的手法把控力度不强,类型分析模糊,因而法律界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需要从操纵者不同类型的操纵手法入手进行研究。笔者对操纵行为分为资金型操纵行为和信息型操纵行为,前者的出发点在于通过资金来在市场上进行布局和操作,后者则强调行为人运用虚假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心理从而达到操纵价格的行为。第三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笔者总结列举了各国法律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加以分析,而后对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说明。最后笔者从监管层面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制思考,笔者从建立反操纵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加强预防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自律性监管等角度提出了构想,最后是关于建立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也是笔者在总结我国目前对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战略性思考。笔者分析了构建反操纵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提出构建反操纵民事责任制度应从建立相关民事诉讼机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角度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