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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雷洋”案①的持续发酵,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取证方式,成为了公共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事实上每一个公民都有被错误追究责任的可能性,“雷洋案”告诉我们,你以为不会发生的,往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事实证明,甚嚣尘上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出现都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有着莫大的关系。本文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不是让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程序的设置钻了法律的空子,而是为了让无辜的公民没有错案冤狱的忧虑。作为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的民意诉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在制度上的进步。 追本溯源才能更好的融会贯通,本文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情况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笔者以S省H市K区人民法院2015至2016年审结的397起刑事案件作为样本,并对100名司法实务工作者(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进行了座谈和问卷调查。通过对于上述实证资料的分析,提出当前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重复供述”与“毒树之果”在司法实践中被无障碍地使用;在证明是否有非法证据存在的过程中,控方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辩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可以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案例中并不多见等现实问题。继而进一步分析,当前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包括:非法证据的法律界定存在一定的疏漏;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价值观念亟待更新进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对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限制“重复供述”和“毒树之果”的证据资格,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非法证据规则适用的过程应在判决书中进行论述;改革侦羁合一的现行体制,促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化、规范化,并完善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随着实践进一步完善,非法取证践踏人权的乱象必将得到有效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