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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伦理道德和法律二者无疑都是很重要的管理手段。只是伦理规范具有模糊性,主要存在于精神的层面,它强调义务的遵守,但通常缺乏强制的力量;而法律侧重于调整人的行为,虽然它也关注行为背后的意志因素,但纯粹的意志层面并非法律关注的对象。具有良好品行的人,或者是因为受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得以严于律己,又或者仅仅是因为惧怕刑罚的惩罚才迫使自己遵循伦理和刑法。还有一部分人,既不会因为伦理道德而受良心的牵制,也不惧怕刑罚的惩罚,情愿以身试法。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一直模糊不清,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与伦理道德曾混同为一体,伦理道德作为最贴近人类感情和最基础的调整规范,它本身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从各方各面影响着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伦理道德的变迁对犯罪的影响就是其影响方式中的一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现象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一些不再具有时代意义和价值的犯罪现象和罪名消失,同时,出现了很多新的罪名和犯罪现象,从我国“1997年刑法”的出台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无一不充分的体现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的变化和刑法的进一步完善。这些发生在犯罪和刑法上的变化或者是因为政治格局的变化,或者是因为经济的发展,然而究其深层原因,大部分都是由伦理道德观的变迁所致。本文试图从伦理道德变迁的角度来分析犯罪和刑法规定的变化,抓住犯罪和刑法变化的本质所在。第一章主要阐述伦理道德的变迁对犯罪以及刑法带来的影响。分别从婚姻家庭伦理、环境伦理、经济伦理等不同的角度细化伦理道德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力。第二章是对我国刑法中犯罪罪名变化的总结。通过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对比,以及对出台的几部刑法修正案的解读,总结出刑法发展过程中被摒弃和新增加的罪名,寻找这一系列变化之后的伦理道德原因。第三章是对徘徊在伦理道德和刑法之间的行为的思考。尽管有伦理道德和刑法等多种手段调解社会秩序,但依然会有些行为难以对其定性。用伦理来调解这类行为力度不够且收效甚微,用刑法来调整又苦于没有相关规定,希望这类行为能引起业界人士的重视,给出准确的定性。总而言之,犯罪和刑法是涉及面极广的学科,关系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是仅仅通过刑法理论知识就能得以发展和完善。若是能换一个角度,结合自古以来就引导人们行为的伦理道德来分析犯罪和刑法的发展,或许会有意外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