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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运营直接关系到亿万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防范风险从而确保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能得以稳健运行,从而保证百姓“老底”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信托运营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具体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投资管理。受托人可以自行投资,也可以与其他投资机构签订信托协议。传统的运营模式中,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管理者专业投资能力缺失导致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益率较低。在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过程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有效保障资金的完整性,防止挪用现象的发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专业的理财特点使信托运营在运营成本、运营收益和运营风险防范方面有极大的优势,保障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增加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收益。2015年8月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起到了较全面的规范作用,为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采用信托方式运营,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养老保险金的监管,维护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就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进行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确定受托人不明确以及我国信托法存在的缺陷,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无法发挥最大的功效。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与英美法系中“双重所有权”存在冲突,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用“委托”表达,造成了受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混同。并且缺少具体的受托人遴选制度。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义务过于宽泛,缺少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的监管制度。智利、英国、美国三个国家的养老保险金运营都采取了信托的方式,为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法律制度:第一,确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受托人,明确区分委托与信托,保障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顺利进行;第二,增加受托人的遴选制度;第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受托人的一般义务,但在《信托法》中谨慎投资的义务过于宽泛,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中难以有效规范受托人的行为,因此需要制定基本养老金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规定。并且应当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特殊义务,保证最低收益率的义务;第四,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过程中对受托人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五,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三方面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信托运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