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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各种浮躁现象和压力充斥的时代,人们往往多了一些情绪的宣泄,有些人面对外界刺激可以很好的转危为安,有些人却容易丧失理智,自我控制能力严重下降,甚至引发犯罪。在杀人罪中有一种激情型犯罪,激情杀人犯罪作为一种情绪型犯罪,是行为人在遭受强烈外界刺激时,基于愤怒、瞬间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而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激情杀人犯罪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心理特征,外界诱因刺激和情绪特征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当行为人情绪平复之后,常常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后悔状态。激情杀人犯罪作为一种极为常见的犯罪形式,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关于激情杀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多样化,对于指导实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极为不利的。本文结合激情杀人犯罪的经典案例,以激情杀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为主线展开分析,共分为四部分。首先明确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对杀人罪进行分类,将激情型杀人与预谋型杀人相区别,将激情杀人作为杀人罪的一个类型进行分析。其次,对激情杀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进行分析。激情杀人犯罪的动机起因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的需要是激情杀人犯罪动机形成的动力,自我控制能力失调是引发激情杀人犯罪的内在驱动力,危险心结是激情杀人犯罪的创伤性刺激源,外部诱因刺激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决定性因素。经研究发现一般理性人在激情诱因驱使下可以产生激情杀人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激情杀人的情绪特征通常表现为愤怒。再次,本文从激情杀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激情杀人的行为和结果,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明确了激情冲动行为和应激反应行为的不同。最后,本文通过对激情杀人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分析,提出了激情杀人犯罪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缺陷和完善建议,尝试借鉴他国在激情杀人犯罪方面的立法,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提出关于激情杀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并完善激情杀人罪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缺陷,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考量受害人有无过错,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给予更多的人道主义关照。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弥补激情杀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现象,遵循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性,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预防激情杀人犯罪的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