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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所占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导致房屋产权的有限制性。由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在法律的种种限制下无法充分行使,致使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除了占有使用权外无法完整的实现其他各项权能。目前小产权房大量存在于大中小城市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具有权利不完整性、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性、价格低廉性。小产权房的产生具有多种原因,其中土地二元制度等制度性成因起了主导作用,同时,关于集体土地和其上房屋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或矛盾也是造成小产权房产生的因素,此外农户、城镇居民、房产(建筑商)、村镇(乡)政府等主体的利益驱动和政府管理的缺陷都是小产权房的成因。 小产权房的存在反映了制度、管理缺陷,城乡差别待遇政策中农民对政策制度的警醒和抗议,它的存在和大量扩展揭示了制度创新的迫切需要,是合理调整城乡利益分配、促使两种土地所有制度向公平合理化方向改进的催化剂,同时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下小产权房的存在也深刻地影响着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城市化发展,给购房人带来利益风险。在借鉴我国各地对小产权房规制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本文在调查河南省焦作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小产权房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要按照平等、维稳、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制现有小产权房,同时着力改革我国城乡土地二元体制,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统筹城乡房地产发展。